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南通开出此类案件第一张罚单
4月27日,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因市区某危险品运输企业“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”,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,成为国家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首例“撞上枪口”的案件。
我国是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,每天有近300万吨的危险物品运输在道路上。这些危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、爆炸物品、烟花爆竹等,种类繁多、理化性质复杂,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,容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。比如天津港“8.12”爆炸事故,主要就是危险化学品爆炸,其危险程度可见一斑。因此,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,也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。为此,国家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。《办法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,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,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。然而,就有一些企业置若罔闻。
今年4月上、中旬,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大队执法人员在通过“重点车辆日常营运规范性监管系统”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抽查时,发现一辆车号为苏F367XX的重型危险品货车最后一次电子运单填报时间为3月9日,但是该车辆在3月10日-3月22日仍有多趟次行驶轨迹。经过执法人员细致调查核实、以及与企业相关负责人宣传教育、耐心谈话后得知,苏F367XX车辆的违规经营行为,是因为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对新出台的《办法》中有关电子运单管理规定认识不够,企业为了满足客户要求,不惜铤而走险默许了该车无电子运单从事运营的违法违规行为。经过执法人员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详细宣讲了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的相关条款,其很快认识到了“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”的危害性,遂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处罚。
南通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,下一步将进一步落实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有关要求,积极探索对“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、民用爆炸物品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”行为的非现场处罚,增强执法监管的针对性,提升执法效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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