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蒙古出台农村牧区公路条例
日前,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出台。《条例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,对农村牧区公路的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养护、运营及其相关工作作了具体规定,将有效解决8.5万公里村道依法管养问题,对于科学指导和加快推进自治区“四好农村路”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《条例》明确,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。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符合法定招标标准的,应当依法进行招标。达到法定招标标准的一般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。社会捐资、群众投劳为主的村道建设项目,可以不进行招标,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决定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验收制度,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
《条例》指出,农村牧区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、因地制宜、安全适用、生态环保和建设、管理、养护、运营并重的原则,实行政府主导、分级负责、行业监管、部门协作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。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,建设单位应当向苏木(乡镇)政府提出申请。如有违反,由旗县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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